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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考試篇】已領有考試院核發之導遊人員、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者,再報考 (通用制)外語導遊人員、外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,同時申請外國語 科目免測者(即全部科目筆試免測),該如何報名及參訓?


A. 導遊人員部分

(一) 評量筆試免測申請方式:

  1.  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 日前領有考試院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,欲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,同時申請外國語筆試免測者,請於112 年12 月5 日前向交通部觀光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測(無須至系統報名),並於外語導遊人員口試報名階段(113 年4 月30 日至5 月6 日)至系統報名,應檢附筆試免測核准文報名口試測驗,口試成績滿60 分為及格。
  2. 免測外國語證明文件應為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」所載之語言能力證明,且文件有效期為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之前3 年內。

(二)導遊人員筆試免測者參加口試測驗及格後之訓練規定方式:

  1. 免測人員參加口試測驗及格,且未曾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者,得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須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,逾期未參加者,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。
  2. 免測人員參加口試測驗及格,且先前已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者(逾期),得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須再參加重行訓練結業,逾期未參加者,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。

(三)導遊人員筆試免測者參加口試測驗及格後,免再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:

  1. 免測人員參加口試測驗及格,且先前已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者(未逾期),得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(3 年內須加註,逾期不予保留)。

B.領隊人員部分
(一)評量免測申請方式:

  1. 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 日前領有考試院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,欲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,同時申請外國語免測者,請於112 年12 月5 日前向交通部觀光署檢附免測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測(無須至系統報名),經核定准予免測者,得檢附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向本署委託辦理訓練機構申請參加職前訓練、重行訓練或免訓加註語言別。
  2. 免測外國語證明文件應為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免測外國語能力認定基準」所載之語言能力證明,且文件有效期為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之前3 年內。

(二) 領隊人員經核定准予免測後之訓練規定:

  1. 免測人員未曾領有領隊人員執業證者,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,逾期未參加者,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。
  2. 免測人員先前已領有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,得檢附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3 年內,須參加(外語)領隊人員職前訓練,其訓練節次,予以減半,逾期未參加者,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。
  3. 免測人員先前已領有領隊人員執業證者(逾期),於免測核准文之日起3 年內,須再參加重行訓練結業,逾期未參加者,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。

(三)領隊人員經核定准予免測者,免再參加職前訓練之規定:

  1. 免測人員先前已領有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(未逾期),得檢附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免測核准文,申請換發領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(3 年內須加註,逾期不予保留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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